Article 37

In force

高等学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以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不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采用股份制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将科学技术成果形成股权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不超过百分之七十,奖励给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承担政府科研项目所形成的职务科学技术成果,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学技术成果完成人可以创办企业或者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在自治区内进行产业化转化,并最高可以享有该科学技术成果在企业中股权的百分之七十。

企业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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