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益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社会公益服务的方向,建立适应社会公共领域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支撑机制。

基础研究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战略需要以及科学前沿问题,完善有利于激发创新活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的运行机制。

技术开发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企业化转制方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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