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0, 1994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20 articles
(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其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Chapter 2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企业建立工会,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设立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设专职主席;不足二百人的设兼职主席。
外商独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商定。
Chapter 3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本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企业认真处理或予以纠正。
(二)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
(三)不是董事会成员的工会主席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就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安全生产问题,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可以同投资者、经营者举行劳资协商会议,解决有关职工雇用、解雇、报酬、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问题,协调劳资关系。
工会对企业处分、解雇职工有异议的,可与企业进行协商,协调不成的,工会有权支持或代表职工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五)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需要延长劳动时间的,应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但延长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国家法律的规定,并按法律规定支付报酬。
(六)协助企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参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协助企业搞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协助企业搞好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提高职工素质。
(三)组织职工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五)协助企业合理安排使用福利、奖励基金,关心职工生活,办好职工集体福利。
(六)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真诚合作,增进中外职工团结,共同办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