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Amended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地质体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二)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三)本条例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除文物部门管理的古猿、古人类化石及其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化石之外的所有古生物化石;

(四)地质灾害是指由于自然产生和人为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五)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六)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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