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适合老年人的生活服务、医疗卫生和文化体育等设施,形成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应当按照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成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城乡社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配备和设置适合老年人文化活动、休闲娱乐、体育健身的器材和设施,并明示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民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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