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应当将其中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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