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前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办园:

(一)违背儿童发展规律开展活动、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家庭作业的;

(二)歧视残疾儿童的;

(三)聘用不符合从业条件或者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的;

(四)未建立入园离园接送交接制度、食品药品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等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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