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规定,从事水路运输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使用省级统一票据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