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一)通过隐蔽排放的方式,将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经处理而排入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将污染物未经完全处理排入环境,且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在半年内两次以上超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平均浓度、数量超过许可证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被吊销后,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可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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