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损坏、侵占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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