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规划区内的开发和改造项目,符合规划要求且具备条件的,应当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招拍挂条件。

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竣工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及时交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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