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

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使用的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地和解散地及行进路线,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