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四)在进行中出现其他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