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在决定许可时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的,应当在决定许可通知书上注明;在决定许可后变更的,应当及时将《集会游行示威变更通知书》送达其负责人。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2,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