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5, 1995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14 articles
(1995年8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1995年9月25日起施行)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民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和检举,适用本条例。
举报应当说明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等。
接受举报机关应当接受公民的举报,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并根据规定的职责,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必须在10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署名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同时告知署名举报人。
受理举报机关对决定受理的举报,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署名举报人;逾期不能告知的,应当向署名举报人说明原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紧急或者重大的举报,接受举报机关或者受理举报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因不及时处理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地址。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受到压制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监察、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控告。
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对举报人及其亲属以辞退、变动工作、降低职务、降低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形式进行打击报复的,必须纠正;拒不纠正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纠正。
凡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必须查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人身损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误告、错告或者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