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学校安全条例Article 21In force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学校安全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对民办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