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有下列扰乱教育教学秩序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学生、教职工、事故处理人员人身自由;
(二)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
(三)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
(四)围堵学校或者在学校及其周边喧闹、拉条幅、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
(五)在学校停放遗体;
(六)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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