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工程和河道的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检查、督促、指导下属水工程和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具体负责元江、清水河、南溪河、小河底河、南昏河、西拉河、车垤河的河道管理;

(四)组织编制兴修水利、防汛调度、河道治理与开发和供水计划;

(五)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水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六)调处水工程和河道管理中发生的纠纷;

(七)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