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下列区域为河道管理范围,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界碑或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

(二)元江的管理范围为两岸护堤地堤脚外延10至25米;清水河、南溪河、小河底河、南昏河、西拉河、车垤河的管理范围为护堤地堤脚外延3至5米;其他河道的管理范围为护堤地堤脚外延1至3米。

Local Regulations ·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