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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