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Article 5Amended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单位交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提出涉及诉讼案件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由交办单位确定分别办理或者会同办理;会同办理的,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承办单位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