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单位交承办单位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提出涉及诉讼案件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多个单位承办的,由交办单位确定分别办理或者会同办理;会同办理的,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是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交办单位应当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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