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由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一)市和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单独宣誓。
(二)新一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集体宣誓,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领誓;属于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秘书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局长的集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各法院院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院长领誓;各检察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名检察长领誓。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的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个别国家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进行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集体宣誓的,由一人领誓。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或者任命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的国家工作人员,参照前款规定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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