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法院院长、副院长,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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