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含义:

(一)放射性污染,是指人类通过不同途径排放的放射性污染物,使环境的放射性水平高于天然本底辐射值或者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大气、水体、土壤和人体造成的污染。

(二)核事故,是指核电厂内的事故工况和严重事故两类状态的统称,在核安全或者辐射防护范围内,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异常照射条件的事件。

(三)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计不再使用的物质。

(四)槽式排放,是指拟排放的放射性废液先注入贮槽中并监测其放射性浓度,当浓度低于排放管理限值时可以排放,并同时记录排放总量和排放浓度;当浓度高于排放管理限值时,该槽废液要返回处理,不准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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