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凡宾馆、招待所、旅店、饮食服务业、桑拿浴按摩中心、文化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较轻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所列单位以卖淫、嫖娼活动招徕顾客的,对其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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