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明确分割后各地块的规划条件;原规划条件或者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分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法律文书、用地批准文件或者转让合同中明确实施责任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当事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