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以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除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用地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属于依法需要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的居住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