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督部门责令改正,追回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住房公积金;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

(二)用住房公积金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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