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办公场所及相关保障配套设施;
(三)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五)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