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守法,公平竞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二)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车辆承包运营合同,向驾驶员详细解释有关限制驾驶员权益和对驾驶员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驾驶员按时、足额交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

(四)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程等教育;

(五)每年组织一次驾驶员健康检查;

(六)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七)在指定的车辆位置上安装合格的计价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后方可使用;

(八)车辆运营设施和安全卫生符合行业服务规范;

(九)按要求向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十)建立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十一)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十二)服从政府因突发事件、恶劣天气和抢险救灾需要而采取的临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