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公安部门对机动车辆的统一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装置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

(二)车身两侧明显位置,标明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者标志,注明监督电话;

(三)车内应备有收费标准、计价器检定证书,贴有市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实行明码标价;

(四)保持车容整洁卫生,机械性能完好,灭火器具齐全;

(五)车内明显位置放置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运营车辆,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发放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