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自治区对中央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边境地区事业补助费和基本建设费、扶贫开发资金等,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民族教育。

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和民族机动金用于民族教育的比例应当逐年增加。

民族教育经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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