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管理机构负责石林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实施石林遗产地规划,并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负责组织石林遗产地环境与资源的监测、调查、评价、登记和建档工作,并组织开展科研、科普和宣传工作;

(四)加强与国内外自然遗产保护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提升和展示石林遗产地的环境与资源价值;

(五)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石林遗产地保护利用的相关事项;

(六)协助管理石林遗产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自治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林业、农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务、民族宗教、旅游、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石林遗产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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