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赔偿损失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第(三)、(四)、(六)项规定之一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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