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房屋权利涉及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应当由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提出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的;
(二)因继承、接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
(四)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
(五)房屋灭失注销房屋所有权的;
(六)放弃房屋权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