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对经登记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五)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须纳税的,还应当提交完税凭证。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转移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