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并将其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利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和社会、个人的捐赠应当纳入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文化遗产的调查,濒危项目的抢救,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的征集、收购;

(二)研究、整理、翻译、出版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三)文化遗产相关书籍、音像制品的整理、出版;

(四)维护、修缮文化遗产建筑、设施和场所;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传播;

(六)资助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文物保护单位;

(七)培养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八)文化遗产宣传、展示;

(九)开展民族节庆活动;

(十)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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