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没收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或者实物、图片、资料的复制件;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依法赔偿,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资料、实物;情节严重的,并处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