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在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与水源保护无关和产生污染的船只下水;
(三)向水域、陆域倾倒、堆放、掩埋废液、废渣、病死畜禽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域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他体育、娱乐活动;
(五)在水体内或临近水源的地方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六)毒鱼、炸鱼、电鱼、钓鱼、偷盗水生动物和猎捕水禽;
(七)围滩造田、围库造塘、网箱养殖和放养畜禽;
(八)设置商业、饮食、服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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