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指导下级水行政部门或者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三)组织水利工程的安全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四)审核水利工程控制运用计划,统一调配水量,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五)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六)推广水利工程管理新技术、新工艺,培训水利工程管理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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