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等综合开发建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设计方案。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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