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厅(室)、游艺厅(室),各类营业性的会堂、会议厅(室);

(二)体育馆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图书馆的阅览室,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三)书店和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场)的经营场所;

(四)客运火车、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候车室;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病房;

(六)学校的教室、实验室、阅览室、游艺室等教育活动场所,托幼机构的幼儿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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