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Amended

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公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大主席团(街道人大工作联络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