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附修改意见批准的,依照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东莞人大网和《东莞日报》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