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Chapter 4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权限和程序Article 33Amended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Local Regulations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