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