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同级公安机关负责。

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民政、卫生、司法行政、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广播影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出版、文化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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