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Chapter 3 农业技术推广与保障措施Article 23Amended省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的试验示范基地面积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其中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的试验示范基地不得少于三公顷。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的试验示范基地面积,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的试验示范基地不得少于一公顷。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