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处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处临时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二)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的,处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超过两个月以上或者利用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处临时工程造价一倍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