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强制拆除棚户区及旧城区改造项目、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属于区行政区域内的,根据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属于开发区区域内的,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开发区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属于铁东区人民政府所属镇规划中心区域内的,根据铁东区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违法建筑,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拆除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市城乡规划监察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监督、配合。

实施强制拆除时,住建、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7